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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时间:2014-08-18来源:武夷山假期国旅 点击: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夷山管理局行使建阳地区行政公署和省人民政府所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业务归口上级城乡建设部门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规划,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武夷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东起角亭--桐源--公馆村西侧;西至星村--遇林亭--官庄村道路东侧面;南起南源岭--前兰村北侧;北至黄柏溪北岸,面积七十平方公里,分为武夷宫、一线天、云窝、桃源洞、九曲溪、天心、水帘洞等七个景区和一个溪东旅游服务区,由武夷山管理局负责按此范围,在主要入口处及特征地段立碑标界。  
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武夷山的统一规划和武夷山管理局管理。  
第二章规划  
第四条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武夷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根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景区的小区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同样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如需修改,应经武夷山管理局同意并报原审批的领导机关批准。  
第三章保护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个人(村民)和游览者都必须爱护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山石、水体、林木、植被、动物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园林、古建筑等人文景观。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准捕鱼、狩猎、牧畜;不准攀树折花,损坏草皮植被,不准破坏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未经武夷山管理局许可,不准开山、采石、取土;不准在建筑物、古迹、岩石、竹木上刻定题名。风景名胜区内墓地应划定控制范围,不得乱葬。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内实行封山育林,不得划分自留山、责任山;禁止毁林垦荒。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严禁砍伐,必要的抚育更新以及确凿砍伐的林木,必须经武夷山管理局同意后,报县林业部门审核发证。  
风景名胜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燃料,由武夷山管理局划定专用林地,建立培植速生丰产林,循环提供薪炭,同时要积极采用节柴灶、沼气和电气等各种节能措施。  
风景名胜区内的荒地、荒滩,由武夷山管理局按绿化规划进行统一安排植树绿化造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的名木古树、珍奇植物,属于重要景物,武夷山管理局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悬挂标牌,落实保护措施。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内不允许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幼苗、种子和松脂等林副产品,如科研教学确需采集标本的,应经武夷山管理局同意,并派专人在指定范围限量采集。  
第十一条九曲溪、黄柏溪和崇阳溪上游的现有污染源,要限期治理、改造、转产或搬迁,并不准新上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星村镇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宾馆、旅社,实行生产、生活污水先处理后排放。  
第十二条要落实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等各项保护管理责任制。  
景区野外终年禁火,不准在草皮、山上生火取暖、野炊;不准向树林草丛乱扔烟蒂、火种;严禁在景区内及外围边界处练山、烧灰、烧田埂。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摩崖石刻和其它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要加强防火、避雷、防洪、防震、防蛀等措施。  
第四章建设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建筑风格应保持朴实素雅的武夷特色,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的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任何设施。  
第十五条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新建项目,其定址和设计方案均应经武夷山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凡不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景区小区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不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施工,擅自移位、扩大面积,变动布局、增加层次,改变建筑风格的建筑物;未经报批以及审批手续不全即行施工的工程,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对破坏景观和自然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要采取限期治理、改造、迁出或拆除等补救措施。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凡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武夷山的游览者,都要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景区管理,自学遵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游览规划》,服从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内禁止携带凶器、爆炸品、危险品,禁止无证开车,无证驾排,无证导游。  
第十九条凡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随地抛丢果皮、包装纸,不得随地排入污水;禁止在道路两旁,景点附近乱堆乱放,禁止往九曲溪倾倒垃圾、废弃物。  
游览区内不得养狗、养猪等家禽家畜,居住风景名胜区的村民、饲养少量的家禽家畜,只限在住宅区,不得放养。  
风景名胜区内各单位、摊点、宿舍区、村落及其周围的卫生,实行包干责任制,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凡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旅馆、饮食服务、交通运输及其它营业性质的国营、集体和个体,都必须经武夷山管理局同意后方可核发执照。营业地点、营业范围、经武夷山风景区工商部门指定后,不得擅自移位、扩大面积和改变经营项目。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游览活动讲求文明礼貌,禁止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以及有伤风化等不健康行为。  
第二十二条武夷山管理局应对风景名胜区历史沿革风景名胜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地理地质、交通、游览设施以及建设活动、生产经济、游览接待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风景旅游资源及其设施实行有偿利用,凡在风景名胜区营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交纳风景资源保护费,风景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游览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征收标准另行报请有权机关审批。  
第六章奖罚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荣誉称号或奖励: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保护风景名胜区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或管理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长期从事风景名胜区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二十五条凡违犯本规定者,按武夷山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罚则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行政惩处直至法律制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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